3.3.2故障显示功能 3.3.2.1采用主电源为220V、50Hz交流电源供电的火灾显示盘,在发生以下情况时,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声、光信号,并显示故障的类型;故障声信号应与火灾报警声信号有明显区别;故障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再有故障信号输入时,应再次启动;故障光信号应保持至故障排除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复位。 a)给备用电源充电的充电器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连接线断路、短路; b)备用电源与其负载之间的连接线断路、短路及备用电源单独供电时其电压不足以保证火灾显示盘正常工作; c)主电源欠压。 3.3.2.2具有故障显示功能的火灾显示盘应设有专用故障总指示灯,当有故障信号存在时,该指示灯应点亮。 3.3.2.3具有接收火灾报警控制器传来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及其他火灾报警触发器件的故障信号功能的火灾显示盘,应在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故障信号后3s内发出故障声、光信号,指示故障发生部位;故障声信号应与火灾报警声信号有明显区别;故障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再有故障信号输入时,应再次启动;故障光信号应与火灾报警控制器相应的状态一致。 3.3.2.4具有故障显示功能的火灾显示盘应能显示其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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