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学建筑是供人们开展教学活动所使用的建筑物,主要包括托儿所、幼儿园,小学校,中学校,职业技术学校,特殊教育学校,高等院校等。 本文所述的教学(教育)建筑,主要包括职业技术学校、特殊教育学校、高等院校等,不包括中小学校和托儿所、幼儿园。 二、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属于人员密集场所。 三、教学建筑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四、公共建筑内房间的疏散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教学建筑,房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 位于两个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75m2的,可以设置一个疏散门。 五、教学建筑的全疏散距离: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出口的直线距离,以及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5.17的规定。(注:表5.5.17对教学建筑有特定要求。) 六、图书馆、教学楼、实验楼和集体宿舍的公共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不应设置卷帘门、栅栏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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