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业服务网点的每个单元,相邻单元开口之间的墙体宽度? 建议参照《建规》6.2.5: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户开口之间的墙体宽度不应小于1.0m;小于1.0m时,应在开口之间设置突出外墙不小于0.6m的隔板。 六、商业服务网点的外墙,是否应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 规范仅要求公共建筑的外墙设置救援口,带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仍属于住宅建筑,按规范要求可以不设置救援口。注: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应在每层的适当位置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 但是,商业服务网点实质属于公共活动场所,存在较大的火灾危险性,因此仍应设置救援口,且每个分隔单元的上下层均应设置,符合条件的玻璃门、窗口等,均可以作为救援口。 二、、商业服务网点是否需要控制两层的高度小于7.5米? 有观点认为:根据2011版《住宅设计规范》要求,当两层的高度达到7.5米时,就需要按三层计算,将不再属于商业服务网点。 本人认为,《建规》中的商业服务网点只需要考虑自然层数,对层高并无限制,不存在层数折算的问题,详见专题:规范争议-住宅建筑是否需要“层数折算”! 但是,为防止商业服务网点搭设夹层,部分地区采取
【如果您还没有关注“公司名称”手机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