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的附属库房 一、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确因功能所需,可以设置自用的附属库房: 此类附属库房是指直接为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服务,在整座建筑中所占面积比例较小,且内部采取了一定防火分隔措施的库房,如建筑中的自用物品暂存库房、档案室和资料室等。 整座建筑中所占面积比例较小、相对较小的空间、分散设置是民用建筑附属库房的典型特征。 二、民用建筑内的附属库房,应满足一定的防火分隔要求: 附属库房应采用耐火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但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5.3条的规定。 请注意,如专业规范涉及库房或储藏室的特殊要求,应以相对较严的要求为准,比如:《办公建筑设计标准》关于档案室、重要库房等的防火分隔措施: 5.0.4机要室、档案室、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和重要库房等隔墙的耐火不应小于2h,楼板不应小于1.5h,并应采较用防火门。 三、民用建筑内的库房应依功能所需设置,不宜集中设置,尤其不宜集中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室等场所。 四、民用建筑内仅可设置自身功能所需的附属库房,不应设置供其他
【如果您还没有关注“公司名称”手机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