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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3-09-2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2.3.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报废条件及处理方式应符合GB 29837的规定。 5.2.3.2蓄电池使用年限不超过四年,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没有达到使用年限,但出现表面严重变形、锈蚀、漏液等情况时,也应报废。 6报废 6.1报废条件 6.1.1火灾探测报警产品使用寿命一般不超过12年,可燃气体探测器中气敏元件、光纤产品中激光器 件的使用寿命不超过5年。生产企业应在产品说明书中明确规定产品的预期使用寿命。 6.1.2产品达到使用寿命时一般应报废。若继续使用,应对所有达到使用寿命的产品每年逐一按本标准维修检测要求和接入复检要求进行检测,并进行系统性能测试,所有检测结果均应合格。并应每年抽取系统中的火灾探测器,进行下述试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a)感烟类火灾探测器,抽取4只,按GB4715进行SH1和SH2试验火的火灾灵敏度试验; b)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抽取4只,按GB 4716进行响应时间和动作温度试验; c)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抽取2只,按GB16280进行动作性能试验; d)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