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防火门监控系统的设计依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016-2014中 6.5.1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建筑内经常有人通行处的防火门宜采用常开防火门。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2.除允许设置常开防火门的位置外,其他位置的防火门均应采用常闭防火门。常闭防火门应在其明显位置设置保持防火门关闭”等提示标识。 3.除管井检修门和住宅的户门外,防火门应具有自行关闭功能。双扇防火门应具有按顺序自行关闭的功能。 4.除本规范第64.11条第4款的规定外,防火门应能在其内外两侧手动开启。 5.设置在建筑变形缝附近时,防火门应设置在楼层较多的一侧,并应保证防火门开启时门扇不跨越变形缝。 6.防火门关闭后应具有防烟性能。 7.甲乙丙级防火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门》GB12955的规定。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条件》GB25506-2010中 5.3.9对防火门及防火卷帘系统的控制和显示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能显示防火门控制器、防火卷帘控制器的工作状态和故障状态等动态信息; b)应能显示防火卷帘、常开防火门、人员密集场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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