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难四:怎样选择“消防气压给水设备”或“消防气体顶压给水设备”? 疑难五:消防稳压给水设备的气压水罐容量较大时,可否作为消防气压给水设备使用? 《自喷规》10.3.3: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按《消水规》的规定可不设置高位消防水箱时,系统应设气压供水设备。 疑问1:本规定的气压供水设备,是否和《消水规》的稳压泵(消防稳压给水设备)一致?有何特殊要求? 回答: 本规定始于《自喷规》2001版:“如设置高位消防水箱确有困难,应采用5L/s流量的气压给水设备供给10min初期用水量”,现行《喷规》改为“气压供水设备的有效水容积应按不利处4只喷头在低工作压力下的5min用水量确定”,依此可知,气压供水设备是沿用了2001版老规范名称。 2001年代,固定消防给水设备执行1992版GA30,统称消防气压给水设施,现GA30已被GB27898替代,统称为固定消防给水设备。 依上可知,《自喷规》10.3.3要求的气压供水设备,对应现在GB27898的固定消防给水设备,依规范条文要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气压供水设备,除满足压力要求外,尚应满足初期火灾消防用水量要求,依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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