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 一方面,这类商店的上部没有住宅,并不符合商业服务网点的定义(《建规》2.1.4)。 另一方面,虽然这类独立建造的建筑,其火灾危险性不会高于上面带住宅的情况,且更有利于灭火救援。但是,商业服务网点属于小区或住宅的便民设施,有明确的经营范围要求,主要服务对象应为所属小区或住宅建筑业主。实际应用中,独立建造的类似建筑,经营范围不好管控,也普遍存在相邻店铺打通的情况。 因此,这类场所应按公共建筑的商业场所来考虑。 一、商业服务网点每个分隔单元内疏散距离的控制原则? 商业服务网点每个分隔单元内的任一点至近直通室外的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建规》表5.5.17中有关多层其他建筑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近出口的大直线距离。 注:室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0倍计算。 二、商业服务网点是否可以通过疏散走道进行疏散?怎样控制疏散距离? 1、商业服务网点的首层疏散门应直通室外,不应通过疏散走道进行疏散。 2、商业服务网点的二层,可通过直通敞开式外廊的疏散门进行疏散,应满足以下要求: a、敞开式外廊隔墙的耐火应≥1.00h; b、敞开式外廊的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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