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建规》条文的防火玻璃形式 一、《建规》5.3.2的中庭与周围连通空间的防火隔墙,采用防火玻璃墙时,应采用防火玻璃隔墙或隔热型镶玻璃构件: 《建规》5.3.2的建筑内中庭,中庭与周围连通空间采用防火玻璃墙时,应采用耐火不低于1.0h的防火玻璃隔墙或隔热型镶玻璃构件。当采用非隔热型镶玻璃构件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 二、《建规》5.3.6的步行街商铺,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围护构件,当采用防火玻璃墙时,应采用防火玻璃隔墙或隔热型镶玻璃构件: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其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围护构件,当采用防火玻璃墙(包括门、窗)时,应采用耐火不低于1.0h的防火玻璃隔墙或隔热型镶玻璃构件。当采用非隔热型镶玻璃构件时,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 三、《建规》5.5.32的住宅建筑间,外窗可采用防火窗或镶玻璃构件。 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间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宜低于1.00h,可采用防火窗或镶玻璃构件: 1、可采用甲或乙级防火窗,或C1.00耐火等级的非隔热防火窗。 2、可采用耐火不低于1.00h的隔热型镶玻璃构件,或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隔热型镶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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