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峥嵘:不同物品(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以及生产场所(厂房)和储存场所(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主要确定于1974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74),至今已近50年,理解分类原则,方可适应现代项目之需求。 依据易燃易爆、可燃、难燃、不燃等火灾危险性特征,生产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均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 大部分情况下,相同物态形式的同一物质,生产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相同,分项相近。但是,除戊类场所外,即使是同类同项同规模的生产场所和储存场所,后者的火灾负荷大于前者,本质上,两者分属于不同类别建筑的火灾危险性分类,适应规范有别,不能混用。 一、生产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之同。 1、生产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分项相近: 依据易燃易爆、可燃、难燃、不燃等火灾危险性特征,生产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均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 大部分情况下,相同物态形式的同一物质,火灾危险性分类是明确的,同时适应生产和储存物品,不同物质及物态形式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可参专题:参考专题:概论|火灾危险性分类! 实际上,相同物态形式的同一物质,在生产和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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