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场所的疏散和避难餐饮建筑属于民用建筑中的公共建筑,疏散和避难应参照《饮食建筑设计标准》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5章确定。一、厨房区域各类加工间的工作台边或设备边之间的净距应符合食品操作规范和防火疏散宽度的要求。二、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内的疏散楼梯宜通至屋面,且宜在屋面设置辅助疏散设施。三、用餐区域每座使用面积宜符合表4.1.2的规定。注:快餐店每座使用面积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减少。四、附建在商业建筑中的饮食建筑,其防火分区划分和疏散人数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016中商业建筑的相关规定执行。五、餐饮建筑的疏散距离应符合《建规》5.5.17规定,其中: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疏散门或出口不少于 2 个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其室内任一点至近疏散门或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 30m;当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用长度不大于 10m 的疏散走道通至近的出口。当该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室内任一点至近出口的疏散距离可分别增加 25。第五章 消防设施一、室内消火栓系统:餐饮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系统,依公共建筑的相关规定执行。二、自动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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