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散和避难 商店建筑属于民用建筑中的公共建筑,疏散和避难应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5章确定。 一、多层商店建筑的疏散楼梯,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外,均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注:商店与其他功能空间组合在同一座建筑内时,则其疏散楼梯的设置形式应按其中要求者确定,或按该建筑的主要功能确定。如电影院设置在多层商店建筑内,则需要按多层商店建筑的要求设置封闭楼梯间。 二、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内的疏散楼梯宜通至屋面,且宜在屋面设置辅助疏散设施。 三、商店建筑的公用楼梯、台阶、坡道、栏杆,应符合《商店建筑设计规范》4.1.6的规定。 四、除为综合建筑配套服务且建筑面积小于1000㎡的商店外,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应采用耐火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耐火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建筑的其他部分隔开;商店部分的出口需与建筑其他部分隔开。 五、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0m,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0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的室外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00m,并应直接通向宽敞地带。 注:本条中“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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