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避难区以外的其他空间,除火灾危险性小的设备用房外,不能用于其他使用功能,并应采用防火墙将该楼层分隔成不同的区域。各功能区应相对独立,并应满足防火、隔振、隔声等的要求; 注1:具体分隔要求,可参考规范图示。 注2:住宅建筑避难区以外的其他空间,当用于跃层户型时,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 五、避难层的净高不应低于2.0m,当避难层兼顾其他功能时,应根据功能空间的需要来确定净高。 二、除以上要求外,避难层(间)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两个避难层(间)之间的高度不宜大于50m。 2通向避难层(间)的疏散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 3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其中的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应集中布置,设备管道区应采用耐火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应采用耐火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区;确需直接开向避难区时,与避难层区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且应采用防火门。 避难间内不应设置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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