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区的室外给水系统的水量应满足小区内全部用水的要求。 1.由城镇管网直接供水的小区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城镇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当城镇给水管网的水压、水量不足时,应设置贮水调节和加压装置。 2.小区的加压给水系统,应根据小区的规模、建筑高度、建筑物的分布和物业管理等因素确定加压站的数量、规模和水压。二次供水加压设施服务半径应符合当地供水主管部门的要求,并不宜大于500m,且不宜穿越市政道路。 二、居住小区的室外给水管道的设计流量应根据管段服务人数、用水定额及卫生器具设置标准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应按本标准第3.7.4条、第3.7.5条计算管段流量; 2.居住小区内配套的文体、餐饮娱乐、商铺及市场等设施应按本标准第3.7.6条、第3.7.8条的规定计算节点流量; 3.居住小区内配套的文教、医疗保健、社区管理等设施,以及绿化和景观用水、道路及广场洒水、公共设施用水等,均以平均时用水量计算节点流量; 4.设在居住小区范围内,不属于居住小区配套的公共建筑节点流量应另计。 三、小区室外直供给水管道管段流量应按本标准第3.7.6条、第3.7.8条、第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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