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要求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各类设备的主要部件,应采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定型产品,同时应满足以下各有关条的要求。 指示灯 应以颜色标识,红色指示火灾报警、设备动作反馈、启动和延时等;黄色指示故障、屏蔽、回路自检等;绿色表示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工作。 指示灯应标注功能。 在5 lx~500 lx环境光条件下,在正前方22.5°视角范围内,指示灯应在3 m处清晰可见。 采用闪动方式的指示灯每次点亮时间不应小于0.25 s,其启动信号指示灯闪动频率不应小于1 Hz,故障指示灯闪动频率不应小于0.2 Hz。 用一个指示灯同时显示故障、屏蔽和自检三项功能时,故障指示应为闪亮,屏蔽和自检指示应为常亮。 字母(符)-数字显示器 在5 lx~500 lx环境光条件下,显示字符应在正前方22.5°视角内,0.8 m处可读。 采用视窗显示信息的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至少有一个视窗。消防联动控制器仅有一个视窗时,应将该视窗至少分为2个界限分明的显示区域。 音响器件 在正常工作条件下,音响器件在其正前方1 m处的声压级(A计权)应大于65 dB,小于115 dB。 在85%额定工作电压供电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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