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共建筑走道与回廊不纳入《标准》第4.6.3条第1、2款规定的“场所”,其排烟量的计算执行《标准》第4.6.3条第3、4款;除相关规范有特殊规定外,工业建筑、住宅建筑的走道排烟参照《标准》4.6.3条第3、4款执行。 2当与走道或回廊相连通的房间(除配电间、卫生间及管井外)均设有满足《标准》规定的排烟系统时,走道或回廊排烟执行《标准》第4.6.3条第4款;“满足《标准》规定的排烟系统”是指:任何面积的房间(除配电间、卫生间及管井外)设有机械排烟或自然排烟,且自然排烟时排烟窗(口)有效面积满足《标准》第4.6.3条第1、2款要求,排烟窗(口)的设置高度满足《标准》相关规定。其余情况均执行《标准》第4.6.3条第3款。 3关于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空间净高大于6m场所(不含中庭)的排烟量计算 (1)空间净高大于6m且小于等于9m时,单个防烟分区的计算排烟量可按《标准》也可按《标准》表4.6.3直接取值。对地面标高一致的空间,Z值按不小于小清晰高度附加1m确定,储烟仓的烟层与周围空气温差按不小于15℃设计;对阶梯式地面的高大空间,储烟仓的烟层与周围空气温差可按不小于8℃设计。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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