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给水压力应满足消防水**充实水柱长度不小于10m的要求;给水压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消火栓泵,消火栓泵不应少于2台,且应互为备用;消火栓泵宜设置自动启动装置。 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的给水压力满足消防水**充实水柱长度不小于10m,可满足施工现场临时用房及在建工程10m以下部位或区域的火灾扑救。 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给水压力满足消防水**充实水柱长度不小于10m,可基本满足在建工程上部3层(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一般较在建工程主体结构施工滞后3层,尚未安装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所发生火灾的扑救。 对于建筑高度超过10m,不足24m,且体积不足30000m3的在建工程,按本规范要求,可不设置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在此情况下,应通过加压水泵,增大临时室外给水系统的给水压力,以满足在建工程火灾扑救的要求。 当外部消防水源不能满足施工现场的临时消防用水量要求时,应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贮水池。临时贮水池宜设置在便于消防车取水的部位,其容积不应小于施工现场火灾延续时间内一次灭火的全部消防用水量。 本条明确了施工现场设置临时贮水池的前提和贮水池的小容积。 施工现场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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