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分隔设施与措施
1.防火墙
1)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的基础或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框架、梁等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
2)防火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当高层厂房(仓库)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1.00h,其他建筑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0.50h时,防火墙应高出屋面0.5m以上。
3)防火墙横截面线水平距离天窗端面小于4.0m,且天窗端面为可燃性墙体时,应采取防止火势蔓延的措施。
4)建筑外墙为难燃性或可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应凸出墙的外表面0.4m以上,且防火墙两侧的外墙均应为宽度均不小于2.0m的不燃性墙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外墙的耐火极限。
建筑外墙为不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可不凸出墙的外表面,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采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
5)建筑内的防火墙不宜设置在转角处,确需设置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采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
6)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应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防火门、窗。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
7)防火墙的构造应能在防火墙任意一侧的屋架、梁、楼板等受到火灾的影响而破坏时,不会导致防火墙倒塌。
2. 防火隔墙
建筑内的防火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其耐火极限应符合相关要求。
防火卷帘
防火分隔部位设置防火卷帘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中庭外,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部位宽度的1/3,且不应大于20m。
2)防火卷帘应具有火灾时靠自重自动关闭功能。
3)除规范另有规定外,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规范对所设置部位墙体的耐火极限要求。
4)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符合相关规范有关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热性的判定条件时,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
5)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仅符合相关规范有关耐火完整性的判定条件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相关规定,但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该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
6)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7)需在火灾时自动降落的防火卷帘,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8)其他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卷帘》GB 14102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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