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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03

  消防规范中是如何规范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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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废与回收处置


  7.1灭火器自出厂日期算起,达到以下年限的,应报废:


  a)水基型灭火器——6年;


  b)干粉灭火器——10年;


  c)洁净气体灭火器——10年;


  d)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12年。


  7.2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报废:


  a)*性标志模糊,无法识别;


  b)气瓶(筒体)被火烧过;


  c)气瓶(筒体)有严重变形;


  d)气瓶(筒体)外部涂层脱落面积大于气瓶(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


  e)气瓶(筒体)外表面、联接部位、底座有腐蚀的凹坑;


  f)气瓶(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g)气瓶(筒体)内部有锈屑或内表面有腐蚀的凹坑;


  h)水基型灭火器筒体内部的防腐层失效;


  i)气瓶(筒体)的联接螺纹有损伤;


  j)气瓶(筒体)水压试验不符合6.5.2的要求;


  k)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


  l)由不合法的维修机构维修过的;


  m)法律或法规明令禁止使用的。


  7.3灭火器或贮气瓶的报废应经用户同意,并按6.8.3的要求做好记录。


  7.4报废处理时应对灭火器中的灭火剂按6.4的要求进行回收处理。其余固体废物应按相关的环保要求进行回收利用处置。


  7.5对报废的灭火器气瓶(筒体)或贮气瓶应进行除使用功能处理。处理应在确认报废的灭火器气瓶(筒体)或贮气瓶内部无压力的情况下进行、应采用压扁或者解体等不可修的方式,不应采用钻孔或破坏瓶口螺纹的方式。


  7.6维修机构应向社会提供灭火器报废回收服务,并对回收的灭火器按7.4和7.5的要求进行处置。


  地址;泉州市晋江和平中路29号君安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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