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维护管理,确保其完好有效,依据、省现行的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及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本标准。 **条管理责任 1、设置在建筑内部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日常维护管理由建筑产权单位负责,当建筑使用权转让时,建筑产权单位应当与该建筑使用单位明确其日常管理责任。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当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明确系统的管理责任,统一制定系统的维护管理制度,并委托物业管理机构或共同设立机构统一管理。 2、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管理单位应当明确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和完善维护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对系统进行维护保养。 3、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每年应委托具有维护保养资格的企业对系统进行检测、维护,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正常运行。 第二条消防增压稳压设备故障新规消防增压稳压设备选用参考稳压 停止稳压泵。首先启动电动机消防泵组,并实现恒压供水。如果市电断电时,自动启动柴油机消防泵组,进行消防灭火。设备设计有巡检回路,巡检分自动和手动两种。巡检周期不超过360小时。在控制柜设置好巡检周期时间,控制柜自动提示巡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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