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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防排烟系统安装施工

发布时间:2023-08-21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建规》10.3.1,建筑高度不小于27m的住宅建筑内的的下列场所应设置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间)。  《建规》10.3.3,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建规》10.3.5,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的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防排烟系统  防烟系统  《建规》8.5.1,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的前室、避难层(间)。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当其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敞开的阳台、凹廊;前室或合用前室具有不同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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