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 3.2.4系统应急启动后,在蓄电池电源供电时的持续工作时间应满足下列要求: 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h。 2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m2的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应少于1.0h。 3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5h。 4城市交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二类道不应小于1.5h,道端口外接的站房不应小于2.0h; 2)三、四类道不应小于1.0h,道端口外接的站房不应小于1.5h。 5本条1款~第4款规定的场所中,当按照本标准第3.6.6条的规定设计时,持续工作时间应分别增加设计文件规定的灯具持续应急点亮时间。 6集中电源的蓄电池组和灯具自带蓄电池达到使用寿命周期后标称的剩余容量应保证放电时间满足本条1款~第5款规定的持续工作时间。 3.3.1系统配电应根据系统的类型、灯具的设置部位、灯具的供电方式进行设计。灯具的电源应由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组成,且蓄电池电源的供电方式分为集中电源供电方式和灯具自带蓄电池供电方式。灯具的供电与电源转
下一条:晋江消防灭火器维修前如何拆卸
【如果您还没有关注“公司名称”手机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