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系统设置 3.2.1气体灭火系统适用于扑救下列火灾: 1电气火灾; 2固体表面火灾; 3液体火灾; 4灭火前能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 注:除电缆sui道(夹层、井)及自备发电机房外,K型和其他型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不得用于其他电气火灾。 3.2.2气体灭火系统不适用于扑救下列火灾: 1硝化纤维、硝酸钠等氧化剂或含氧化剂的化学制品火灾; 2钾、镁、钠、钛、锆、铀等活泼金属火灾; 3氢化钾、氢化钠等金属氢化物火灾; 4过氧化氢、联胺等能自行fen解的化学物质火灾; 5可燃固体物质的深位火灾。 3.2.3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不应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有危险性的场所及有超净要求的场所。K型及其他型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不得用于电子计算机房、通讯机房等场所。 3.2.4防护区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护区宜以单个封闭空间划分;同一区间的吊顶层和地板下需同时保护时,可合为一个防护区; 2采用管网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800m2,且容积不宜大于3600m3; 3采用预制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500m2,且容积不宜大于1600m3。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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