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3.0.1建筑物应根据建筑物的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按防雷要求分为三类。 3.0.2在可能发生对地闪击的地区,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防雷建筑物: 1凡制造、使用或贮存火**及其制品的危险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爆轰,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2具有0区或20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 3具有1区或21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3.0.3在可能发生对地闪击的地区,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防雷建筑物: 1文物保护的建筑物。 2会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和飞机场、国宾馆,档案馆、大型城市的重要给水泵房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 注:飞机场不含停放飞机的露天场所和跑道。 3计算、国际通信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的建筑物。 5制造、使用或贮存火**及其制品的危险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6具有1区或21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7具有2区或22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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