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建筑与公共建筑合建 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公共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宅部分与公共建筑之间,应采用耐火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当为高层建筑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 二、住宅部分与公共建筑的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三、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建规》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建规》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四、住宅部分的全疏散楼梯、安出口和疏散门的布置与设置要求,室内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的设置,可以根据住宅部分的建筑高度,按照《建规》有关住宅建筑的要求确定。 注:住宅部分的建筑高度为可供住宅部分的人员疏散和满足消防车停靠与灭火救援的室外设计地面(包括屋面、平台)至住宅部分屋面面层的高度。 五、住宅部分疏散楼梯间内防烟与排烟系统的设置,应根据该建筑的总高度确定; 注:“建筑的总高度”,为建
【如果您还没有关注“公司名称”手机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