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步行街”贴邻超过300㎡的商业用房,与“有顶步行街”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连通“步行街”的单个开口部位宽度不应大于9m,应设置与“步行街”独立的安出口和疏散楼梯,不能利用“步行街”进行疏散,疏散距离应按大开间商业考虑;不超过300㎡的商业用房任一点至房间疏散门的距离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17条第3款的规定。 利用建筑内部有顶棚的步行街进行全疏散的城市综合体,步行街两侧建筑面积大于300㎡的主力店(餐饮除外)应设置独立的全出口和疏散楼梯,不得利用连通步行街的开口作为安出口。连通步行街的开口宽度不应大于8m,且应采用级防火门或设置2道独立控制的防火卷帘进行防火分隔。 新建商业营业厅内的商铺建筑面积大于300㎡时,商铺之间应设置耐火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防火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 步行街两侧非餐饮类商铺大于300㎡,餐饮类商铺大于500㎡时,应按照防火分区进行设计,釆用防火墙、防火卷帘与步行街分隔,连通步行街的开口部位宽度不应大于9m,且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不能利用步行街进行疏散。非餐饮类商铺不大于300㎡,餐饮类商铺不大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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