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区内独立建造的办公、食堂、浴室等不具有生产或仓储功能的建筑,通常按民用建筑定性,锅炉房按丁类厂房定性,水泵房宜按公共建筑定性,如有需要,也可以按戊类厂房定性。 一、设置在厂区内独立建造的办公、食堂、浴室等不具有生产或仓储功能的建筑,按民用建筑(公共建筑)定性,与厂房、仓库等的防火间距等,按公共建筑与厂房、仓库的相关要求确定。 注:丙、丁、戊类厂房与所属的辅助生活用房的防火间距可减小为6m。辅助生活用房是指为厂房生产服务而专设的辅助生活用房,包括车间办公室、工人更衣休息室、浴室(不包括锅炉房)、就餐室(不包括厨房)等,当独立建造时,按公共建筑定性。 二、独立建造的锅炉房,按丁类厂房定性。 三、独立建造的水泵房,宜按公共建筑定性。如有需要,根据《建规》3.1.1要求,也可以按戊类厂房定性。(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戊类厂房没有限定疏散距离要求,疏散距离应参照公共建筑的要求确定)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 例如戊类:制砖车间,石棉加工车间,卷扬机室,不燃液体的泵房和阀门室,不燃液体的净化处理工段,除镁合金外的金属冷加工车间,电动车库,钙镁磷肥车间(焙烧炉除外)造纸厂或化学纤维厂的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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