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布局、平面布置及防火分隔措施 一、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不应与大型公共娱乐场所、商场、批发市场等人流密集的场所相毗邻。 二、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 三、除为满足商店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商店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 四、商店(市场)建筑物之间不应设置连接顶棚,需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车通道上部严禁设置连接顶棚; 2顶棚所连接的建筑总占地面积不应超过2500㎡; 3顶棚下面不应设置摊位,堆放可燃物; 4顶棚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5顶棚四周应敞开,其高度应高出建筑檐口1.0m以上。 五、商店建筑可按使用功能分为营业区、仓储区和辅助区等三部分。商店建筑的内外均应做好交通组织设计,人流与货流不得交叉,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016的规定进行防火和分区。 六、商店的仓库应采用耐火不低于3.0h的隔墙与营业、办公部分分隔,通向营业厅的门应为防火门。 七、超大城市综合体中,商业营业厅每层的附属库房应采用耐火不低于3小时的防火隔墙和防火门与其他部位进行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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