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建筑高度大于250米的建设工程,依《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执行: 第九条在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5m的不燃性实体墙,且在楼板上的高度不应小于0.6m;当采用防火挑檐替代时,防火挑檐的出挑宽度不应小于1.0m、长度不应小于开口的宽度两侧各延长0.5m。 实体墙、防火挑檐的耐火和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相应耐火等级建筑外墙的要求。 三、对于饮食类建筑,包括单建和附建在旅馆、商业、办公等公共建筑中的饮食建筑(不适用于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医院和疗养院的营养厨房设计)。除应符合以上一、二所述要求外,尚应符合《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64-2017)的规定: 4.3.11厨房有明火的加工区(间)上层有餐厅或其他用房时,其外墙开口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或在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 四、汽车库、修车库等场所,应依《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067-2014)执行: 5.1.6-3汽车库、修车库的外墙门、洞口的上方,应设置耐火不低于1.00h、宽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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