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峥嵘:《防排烟技术标准》中的“建筑高度”,与《建规》“建筑高度”的概念和计算方法一致,但在部分条文中,应予区别! 《防排烟技术标准》中多处涉及到建筑高度,是否跟《建规》中的建筑高度含义一致?本文解说如下: 《防排烟技术标准》中的“建筑高度”,与《建规》“建筑高度”的概念和计算方法一致,但在部分条文中,应予区别: 一、《技术标准》3.2.1中,要求“当建筑高度大于10m时,尚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0m2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布置间隔不大于3层”。 本条文“建筑高度”仅供参考,设计应用中,应是指楼梯间高度。 二、《技术标准》3.3.1中,要求“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每段高度不应超过100m”。 本条文“建筑高度”仅供参考,设计应用中,应是指每套机械加压系统的服务高度不超过100m,如超100m,则需要分段独立设置。 示例:某建筑高度超过101m,但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服务高度未超100m,这时仍可采用一套系统,不需要分段设置。同理,某建筑高度99m,如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服务高度超过100m,这时需要分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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