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是消防报警的一个常见系统,特点在于漏电监控方面属于先期预报警系统。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同的是,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早期报警是为了避免损失,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为了减少损失。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是指当被保护线路中的被探测参数超过报警设定值时,能发出报警信号、控制信号并能指示报警部位的系统。 (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与安装依据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 10.2.7下列建筑或场所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宜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 2)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3)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商店和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电信和财贸**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 4)文物保护单位的重要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 2.《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2019 13.5.3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探测器、测温式电气火灾探测器和故障电弧探测器的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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